导读:新年伊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宣告了运行近60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在完成使命后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破一立,体现的是怎样的国家意志和群众意愿?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应时而建,曾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与企业养老制度大体相同。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8制度的深入推进,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同的制度模式产生的矛盾与问题日益凸显,沿用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成为游离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之外的“短板”和“孤岛”。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要打破“双轨制”,解决“待遇差”,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
这一破一立,看似有些急猛,实则不然。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在一些地区和行业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国有28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试点,涉及2100万人;中央和地方一些科研院所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转企”改革,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2008年,全国有5个省市搞先行试点,与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推进;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具体办法。经过长时期、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改革试点之后,伴随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终于啃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硬骨头。对此,人们在愕然的同时也有些释然,谈论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终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热潮中尘埃落定。
不患寡,就患不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从吃财政饭转变为缴养老费,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对此,有人欢喜有人忧。这都属于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常反映。从国家公布的改革任务、原则要求和政策措施来看,不但综合考虑和统筹兼顾了改革范围、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与调整机制、改革前后待遇衔接政策、基金管理与监督、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各方面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特别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政策措施;而且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些改革举措的同步推进,目的就是既让各年龄段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消除疑虑,又让社会上其他人员觉得公平合理。这一制度设计应该说充分尊重和维护了各方面的意见与利益,既不是权益之计,也不是一刀切,而是惠及大众的系列配套改革。
实践证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信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破有立,人们会逐步认识、接受、参与,并从规范有序的养老保障中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破中有立,破得及时、破得有度,想必立得也会有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