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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车私用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引发连环官司。近日,重庆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车私用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应支付赔款7万元。
2011年11月30日,巫山县一家单位的司机谭某,开着单位小客车搭乘妹妹谭女士、妹夫黄某和谭某某等人,从官渡镇前往巫山县城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东风货车相遇,会车时李某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谭某某、黄某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受伤。
去年1月,谭女士等人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判决该车所在单位赔偿7万元。该单位随后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谭某公车私用,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
巫山县法院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该单位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为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单位保险赔偿款7万元。保险公司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