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登记
(1)妊娠登记。参保女职工确诊妊娠时,应办理妊娠登记。办理登记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参保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需提供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明。
(3)住院登记。参保女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办理住院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经办机构在24小时内进行网上确认。
(4)长期派驻异地登记。参保女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可在当地选择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相关材料汇总后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2.待遇申报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门诊医疗费,以及长期派驻异地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发生的费用,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实现联网的可实行网上申报。
3.待遇支付
经办机构依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及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三种结算方式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核、支付。其中,对申报的生育医疗费,凡属于按定额、限额付费的,应依据规定的支付标准进行审核、支付;凡属于按项目付费的,应依据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进行审核、支付。对申报的生育津贴,应按规定审核计发基数和享受天数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