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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6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并按约交纳了保险费。2011年5月,张某在行走途中突然倒地。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张某已无意识,后其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后张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系因疾病身故而非意外身故为由拒绝按意外身故予以理赔。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保险期间内猝死属实。因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同时还约定: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因投保人张某的死亡经医院诊断为猝死,故应认定为因疾病死亡而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不能按意外身故予以赔付。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家属保险金4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张某猝死系因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疾病死亡发生争议。而“猝死”只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本案不能明确张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是因身体疾病所致,也不能推论张某是因疾病导致的死亡,而应由相关专业机构对张某的尸体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其死亡的真正原因。但保险公司在接到张某家属报案后既未要求对张某的尸体进行尸检,也未通知张某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张某尸体已被火化,无法查明其死亡原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张某系因疾病死亡的直接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