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逝世11周年 为何逝世时3000万保额只赔2000万

沃保整理
2014-12-31 09: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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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4年12月30日,已故乐坛百变天后梅艳芳,不经不觉离开了11年。今年其粉丝相继现身香港星大道,在偶像的铜像前纪念偶像。

导读:至2014年12月30日,已故乐坛百变天后梅艳芳,不经不觉离开了11年。今年其粉丝相继现身香港星大道,在偶像的铜像前纪念偶像。

 

梅艳芳去世后为何被拒赔1000万


2003年12月30日凌晨,内地、港、澳、台以及全球各地华人媒体都在第一时间报导:罹患子宫颈癌的香港著名演艺界明星梅艳芳在29日晚病情恶化引致肺功能失调,经香港养和医院抢救无效,于30日凌晨在医院去世,终年40岁。一代两栖巨星就这样陨落了。

 

梅艳芳生前风险意识很强,并高度认同保险保障。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分析


事实上,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保险界都遵循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每一个投保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比如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等。如今,该原则衍生出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得到明确体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说到底,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对自己负责的行为。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保了也是白保,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此,在投保之前,投保人若发现由于记忆或其他原因不小心造成相关事实的错误表述,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改。如何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会出具内容更改批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则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费。

 

编后语:梅姑已离开我们11年了,但相信只要曾把她住进心里的人,就没人忘记过她。梅姑的保险意识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高额的保障,既解决了自己治疗癌症的巨额医疗费,也为梅妈妈的日后生活提供了保障。希望大家已规划好了保险计划的继续保持,还没规划的,也要赶紧行动起来,因为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永远哪个更早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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