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了解,保险营销员作为非企业雇员,视为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告》称,保险营销员的税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保费被征两次营业税;二是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样一笔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保险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1333.33元,远低于雇员3500元的免征额。
值得关注的是,9月17日国务院在部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时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2014年11月14日,国税总局官网回答网友“关于保险营销员是否适用这一规定”时表示,如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收入为按月征收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某险企广东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收到了相关文件,营销员月收入低于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某险企北京分公司一位人士表示,北京地区营销员免征营业税的门槛也提高到了3万元,不过这个政策似乎也就暂实施1年。
业内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
虽然营业税的起征点由2万提高到了3万元,但受惠的营销员并不多。《报告》显示,人身保险营销员中月均收入2万元以上的占比仅1.5%,财产保险营销员中月均收入2万元以上的占比也只有3.2%。
业内人士指出,关键是要把保险营销员个税起征点提高,1333.33元确实太低了。
中保协在《报告》中建议,一是给予保险营销员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
在税收方面,中保协建议,基于实际情况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现状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对现行展业费用扣除比例由目前的40%提高到77%。中保协还建议,保险营销员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或者参照劳动合同员工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