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导读:日前,人社部等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同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就异地就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意见》明确,我国将率先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意见》提出,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