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解决“未富先老”

沃保整理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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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新国十条”明确,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导读:保险新国十条”明确,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徐文虎表示,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的创新方式,我们期待已久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到了非推出不可的时候了,这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未富先老”、“全民纳税”、养老方式单一等问题的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考虑到期间物价上涨是因素,因而能起到减税作用。

  其实早在2008年,保监会曾出台《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以月保费为上限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于个税前一次性扣除。但由于各方利益冲突以及机制欠成熟,该试点推出两月即被国税总局叫停。

  对此,徐文虎认为,国内相关部门在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时需要出台完善的政策,包括对账户的管理、运行监控等以及养老金给付时如何计税,要考虑时间因素以及税收起征额度上升是否会导致发放养老金时计提税率的变化等。并且,还须有符合我国国情的上限,使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都能享受到同等效力的税收优惠。同时,需要尽快出台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方案。此外,政府还应意识到,税延资金运用阶段免税而在领取养老金环节征税只是国家让渡一定的税收时间价值,从长远来看,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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