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有望突破区域限制 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沃保整理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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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来自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而从目前内容来看,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有望放开,并在明确其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加大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

  导读:日前,来自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而从目前内容来看,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有望放开,并在明确其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加大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

  区域限制“有望放开”

  从本次《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的态度相对谨慎,在放开部分险种区域限制的同时,也明确了部分产品仍受限制的规定。

  其中,保监会明确规定,对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作出规定,但局限于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保险,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不含机动车保险,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也都在允许范围内。

  很显然,相比传统保险产品,这意味着险企经营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对中小险企而言,将有利于将业务做到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

  不过,保监会对两类产品划出了红线:有两类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是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个是机动车保险产品。

  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而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被要求更加严格。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同时,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配送方式及收费标准等。

  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条款费率(或链接)及保费计算方式,而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等。

  据悉,保险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也将参照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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