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沃保整理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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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主要在海上保险领域开展,其追偿收入约占全部追偿收入的一半以上。

  导读: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主要在海上保险领域开展,其追偿收入约占全部追偿收入的一半以上。这得益于相关立法相对完善。除《海商法》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外,《海事诉讼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个司法解释还对海事追偿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海上保险追偿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这种司法环境是目前国内其他保险追偿业务所不具备的。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缺陷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海商法》强调与国际接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条文多仿照英国,例如允许保险人超额追偿、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追偿;而根据我国债权转让的基本理论,保险人只能就保险赔偿金部分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且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海商法》的有些规定明显违反民法的基础理论,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矛盾。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我国保险代位求偿业务主要发生在海上保险领域,在其他保险业务领域应用不广,主要由于人们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于《保险法》和《海商法》强调“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人们易产生误解,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在我国仅限于侵权,不包括违约等其他事项。有的被告认为自己并未对保险标的加以侵害,并非法律规定的第三者,这种抗辩也曾多次得到一些地方法院的支持,保险人的追偿诉求因此被判决驳回。保险人并非基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才获得代位求偿权。立法上的缺陷误导了人们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认识,从而影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国内的广泛运用。

  权利行使的程序存在瑕疵

  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是一项实体权利,也是一项程序性权利。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其实体权利相互独立,在程序上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头向第三人追偿甚至提起诉讼的情况比比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便利挑选诉讼法院和诉讼时机,由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就有可能出现矛盾的判决。这种分头诉讼不但增加了第三人的诉讼负担,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为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头诉讼所带来的对第三人的不公平以及矛盾判决等问题,应当从程序方面将目前的任意共同诉讼制度改成强制共同诉讼制度,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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