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社局重新修订制定了上述《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作出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4至6月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养老金发至参保人银行账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4至6月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同时,针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缴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账户将被注销。
每年4至6月需确认否则影响发放
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社局重新修订制定了上述《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作出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我市部分金融机构代收。金融机构将于征收当月进行滚动批量划扣,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费,将视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核销处理。
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养老金发至参保人银行账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省、市的相关规定,在每年的4至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的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已领取待遇的养老关系不再转移
征求意见稿明确,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户籍新迁入广州市的人员,申请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由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情况协查函》。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可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市人社局方面表示,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间,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