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沃保整理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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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矿难再次敲响了矿主和矿工的安全意识警钟。煤矿开采是一种特殊的高风险职业,有些矿主为购买一些合适的商业保险为煤矿开采工作增强保障。那么,如果矿主购买了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内容?哪些责任又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呢?

  导读:阜新矿难再次敲响了矿主和矿工的安全意识警钟。煤矿开采是一种特殊的高风险职业,有些矿主为购买一些合适的商业保险为煤矿开采工作增强保障。那么,如果矿主购买了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内容?哪些责任又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呢?

  一、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国寿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国寿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国寿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国寿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鉴定后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国寿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国寿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国寿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国寿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4)国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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