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案例分析

沃保整理
2014-11-14 10: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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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导读: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案例一,房屋重复投保

    我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我推销业务,我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我向前述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赔,按合同我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知晓我重复投保后,均拒绝完全赔偿,而只同意按比例赔偿。请问:重复保险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法律允许重复保险,但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而且重复保险还不得违背保险合同的填补损失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是填补损失的合同,即财产保险合同是在事故发生时用来补偿被保险人遭到的损失的一种合同,绝对不允许参加保险的人因为参加了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那么,投保人重复投保,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是否还应当理赔?若要理赔,又当如何理赔呢?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对重复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是不予赔偿,而是应当依据该规定按比例理赔。

    案例二 潘女士医疗保险重复投保

    潘女士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因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潘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出院后,潘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获得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部分补偿金。之后,潘女士又去B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B公司答复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3元钱。潘女士对此有了疑问:同样是买了保险,为什么A公司作了理赔,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

    一般说来,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治病所用的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劳保报销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同样也不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上述两家公司拒赔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为何A公司理赔后,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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