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51岁的赵某患有精神残疾,今年6月18日23时11分,其在京承线牛栏山站至顺义站间49公里230米处与一列火车撞亡。记者昨日获悉,因该路段两侧无防护网,且赵某家属也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故最终判北京铁路局赔偿赵某家人43万余元。
毕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因事故而流逝,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
法院对于北京铁路局做出赔偿死者43万余元的判决,或许会让民众都长舒一口气,有种感慨也会油然而生:火车撞人并不白撞,火车撞人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甚至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事故的意外是谁都不愿看到的,而铁路局赔偿死者巨额款项的意外似乎民众都愿意看到,毕竟这个判决某种程度上让一直令人纠结的“火车撞人白撞”的疤结终于得以揭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事故中的死者属于一级精神残疾,不具备常人行为,也就不存在故意一说,而铁路两侧无防护网就成了事故定责的关键,铁路因此也就成了事故责任的承担方。
从法律的角度,法院对事实、责任的梳理、判决是清晰的,有理有据的。但对于43万余元的赔偿却多少有些意外。
毕竟火车所行之道是属于专道,而且仅仅是两根钢轨,它的行径和范围都很有限,行走其中的也只能是火车不是行人,不存在着偏离轨道或与行人抢道之行为。所以,火车撞人应属于人撞火车,面对即成事实的事故,铁路方是否也存在着被侵权?
国际上通常对事故奖罚目的都是为了使事故双方吸取教训,触动其痛点,补强措施以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样,面对双方均判有错的一起简单铁路交通事故,如此巨额赔偿撇开目前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不说,即使护栏再高、措施再强,“死也要去铁路”会不会因巨额赔偿的存在成为流行词?
痛定思痛,面对一起起起沉痛的火车撞人伤亡事件,努力消减社会公众对火车安全运营的焦灼,为铁路沿线居民出行筑起一道安全的生命屏障,则显得更为迫切。而这道安全的生命屏障如果仅靠铁路一家来筑,是不是显得太单薄了?以人为本的法律,也应具备普众性。
对于相关运输企业来说,不断提高运输能力,还应有不断提高的安全责任来匹配。尤其是在铁路线穿越的居民密集区加强安全防护网、防护栏建设,加大巡视力量,严格岗位责任,努力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居民抢行而引发事故的风险。
对于民众来说,更要增加安全防范意识,牢记身上所肩负的家庭幸福寄托。在横亘的铁道面前,宁肯多等一分,不可抢行一秒,少些冒险行为,才能多些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