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归仓”计划唤醒“沉睡保单”

沃保整理
2014-10-16 0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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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已经失去合同效力的寿险“沉睡保单”,保监会于8月份向全行业发布通知,要求展开全面、彻底的清理工作,以确保客户保单利益不受损失。

  导读:针对已经失去合同效力的寿险“沉睡保单”,保监会于8月份向全行业发布通知,要求展开全面、彻底的清理工作,以确保客户保单利益不受损失。

  据记者了解,大大小小各家寿险公司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各条渠道与“失效保单”投保人取得联络,告知消费者关于保单失效引致的利益损失,进而采取相应的“复效”措施,使保单从无效力的“沉睡”状态恢复生命力,继续发挥保险特有的经济补偿功能。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此次清理范围包括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缴费期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时间跨度之大,排查范围之广,清理数量之巨,对诸多寿险公司构成了人力、技术、服务等多方面的考验。作为市场份额居全国之首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行情,问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自2013年起已经启动这项清理工作,并将此行动命名为“颗粒归仓”计划。

  追踪失效根源

  “寿险保单缴费期通常较长,部分缴费期甚至长达30年,期间很多消费者更换工作、电话或搬迁后,往往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向客户及时寄出保单缴费通知,到期的保险金也滞留在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王桂根对记者称,购买长期分期缴费保险产品的客户,如果在次年之后的60天缴费宽限期内未能及时缴费,保单将会失效,但多数客户在投保后未必牢记这一信息,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费并且未及时收到保险公司提示信息,最终错过了缴费时间。

  所谓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在清查过程中,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部分投保人已经失去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不得不想方设法通过银行、通信、公安等一切可能的渠道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保单联系方式,与投保人辗转取得联系,进而说服对方为保单复效。

  记者获悉,除国寿外,平安、新华、泰康、太平、生命、中意等多家寿险公司纷纷启动保单复效活动,并针对不同业务渠道的特点逐单走访客户,比如,银保渠道联合银邮网点共同拜访银保失效保单客户,个险渠道营销部经理、内勤人员特地安排大单及大客户陪访,收展机动小组则利用此次机会不遗余力地联系客户,帮助客户上门办理复效手续。

  “形象地说,多年积累的失效保单犹如一座座冰山,一旦客户患重病时无法申请大额赔款、身故时受益人无法领取理赔金、退保时不能接受保单现金价值与所缴保费之间的巨大差额,冰山就会变成火山,暗藏的危机势必强烈地爆发出来。”王桂根称,为维护存量客户保险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需要尽全力减少失效保单的业务量。

  免息是谓“及时雨”

  事实上,失效保单并非完全无效,客户可在保单失效后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不仅需要补缴保险费,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复效利息。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诸多保险公司为此专门推出了“复效免息”活动,客户在缴纳复效保费时可以免缴利息。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依然未能按时补缴保费,结果导致保单持续失效。中国人寿等公司向客户推出保单借款服务,投保人不仅继续享有保险保障,更缓解了暂时的资金周转难题。

  在保单复效工作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部分保单实为正常缴费状态,但由于账户冻结、小额账户管理费扣除等非客户自身责任的因素,保单未能正常缴费而失效。为最大限度保证客户利益,中国人寿以“特事特办”原则为客户保单恢复合同效力,客户不仅享受免息权益,还享受正常的保险保障。

  以2011年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客户王女士为例,年交保费6000元,当公司告知免息复效活动时,客户才发现保单2012年就没有缴费,经查询得知,被银行扣管理费用导致余额不足,致使该保单没能划账成功。业务员多次与客户沟通后,最终赢得对方理解,及时办理了复效手续,充分保护其保险权益。

  “只有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需,才能最终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王桂根表示,在中国人寿2013年“颗粒归仓”保单复效活动中,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全年复效规模达到8.55亿元,居全国首位,其中,江苏省分公司续收费管理服务体系发挥了巨大作用,加之管理职责明确、方案措施有力、前后联动紧密、上下沟通顺畅、行动迅速果断、业绩追踪到位、服务支持得力等多方面因素,专项复效活动得以有序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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