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团险新规开征意见

沃保整理
2014-10-14 1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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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前,各人身保险公司将对一份“促进团险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做出意见反馈。相比2005年下发(新通知实施之日则废止)的62号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不少被“松绑”。

  导读:本周前,各人身保险公司将对一份“促进团险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做出意见反馈。笔者获得该份意见稿,相比2005年下发(新通知实施之日则废止)的62号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不少被“松绑”。

  近十年来,团险渠道尚未像营销员、银保这另两大传统渠道发展快速。团险渠道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不到6%。当然也有历史原因,团险渠道曾经占到寿险收入来源的三四成,主要来自于养老年金。后来这部分业务转为企业年金后迅速衰退,现在团险渠道主要以意外险和健康险为主。

  “确实是想促进团险渠道的规模增长。”一位监管层人士对称。相比旧规定,此番征求意见稿对团险费率、免责等因子调整条件规定做了更细规定。

  意见稿显示,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此次意见稿拟将成员数由旧规定中的5人下调至3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2005年文件则载明,“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位保险业监管部门人士解释说,5人标准下调到3人,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家庭保障意识提高,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企业的需求;现在家庭需求增长较大,团险的形式一般比个险价格低。

  另一个松绑条款是地域范围。此前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市地区的成员统一承保。但如果投保人为法人,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意见稿对地域范围做了宽延,承保公司至少在下列任一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即可: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单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以及50%以上保险金额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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