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要严防六大风险

沃保整理
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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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风险包括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和客户服务能力欠完善

  导读: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在肯定互联网保险为互联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还面临着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欠完善等六大风险问题。

  创新型业务风险被提及

  “互联网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相伴而生的一些新型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叠加效应,给互联网保险带来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保监会财险监管部认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待完善等是互联网保险暴露出的六大风险问题。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报告提到,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产品严谨审慎、明示风险的销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部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混同一般理财产品、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是产品开发不规范。虽然保险业在大数据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上,行业内部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不平衡。由于缺少相关历史数据积累及应用,在创新型产品开发上还存在定价风险,可能产生较大偏差。此外,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带有博彩性质,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真噱头之嫌。

  三是信息安全有风险。信息系统是互联网保险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全部电子化,信息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有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灭失、泄露的重大风险。

  四是创新型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丰富了金融产品层次,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管理需求。保险公司对这类创新型业务的合规性判断、产品开发、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还有待提升。如,2014年初,某保险公司曾专门为银行拟发行的虚拟信用卡开发了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证保险,后被紧急叫停。又如,P2P平台去担保化趋势已渐明朗,已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P2P合作,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近期,P2P平台接连爆出风险事件。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成熟、没有足够数据和经验积累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何甄别、评估和控制上述风险,如何科学厘定产品费率,值得关注研究。

  五是反欺诈能力待提升。互联网保险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使保险公司无法直接观察和了解投保人保险标的的风险水平,相应对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如,保险公司已发现多起职业骗保师团伙与快递公司勾结,骗取退货运费险赔款。保险公司需要运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反欺诈能力,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六是客户服务能力待完善。销售只是保险经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客户服务才是保险产品价值的真正体现。无论传统产品网络化,还是互联网创新产品,消费者都需要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目前,个别保险公司线下客户服务能力不足,没有实现服务“落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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