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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南京市鼓楼区消协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其丈夫袁某分别于2011年8月和11月先后购买了两份阳光人寿保险,共计2万元。但袁某本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保行为作为监护人的家人完全不知情;同时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根本与袁某无任何关系,因此要求阳光保险全额退款。
经调查,张女士投诉情况属实,投保人袁某确因病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只能进行一般生活自理;同时,经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保险销售人员的儿子,袁某与其之间没有任何保险利益,祖孙关系属伪造。
调解中,南京市鼓楼区消协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保险消费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同时,依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此案中的两份保险合同均以欺诈手段签订,应属无效,由此阳光保险对两份保单做全额退款。
消协点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从业人员进入门槛较高,而保险销售代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消协建议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保险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保险消费教育,做好消费引导工作,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或服务前,一定要看清条款,三思而后行,切勿冲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