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雾霾险”为何被重罚?

沃保整理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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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雾霾险”通过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改变了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甚至改变了保险性质,将原本一份医疗津贴险演变为一份无可保利益的、带有博彩意味的产品,受到了保监会重罚。

  导读:人保财险雾霾险”通过保险合同2上的“特别约定”,改变了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甚至改变了保险性质,将原本一份医疗津贴险演变为一份无可保利益的、带有博彩意味的产品,受到了保监会重罚。

  9月11日,中国保监会网站挂出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4〕9号),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雾霾险”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实际出售产品条款与备案不符

  保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经查,人保财险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4年3月,人保财险向保监会会备案“空气污染健康保险”条款费率。

  该公司经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中,“保险责任 保障Ⅰ”为“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所在的指定区域的空气质量指标、持续时间等空气污染指标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保险人依照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给付比例、每人最高给付限额、每次事故给付限额等给付标准,给付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

  而在实际销售的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内容,改变了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监会认为,人保财险未按规定销售“空气污染健康保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业内专家表示,看起来虽然仅仅是删除了保障责任中的一句话,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产品性质。原本是一份医疗津贴型保险,但若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那么其实就等于删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原因(空气质量)之间的联系,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就不存在“可保利益”了,违背了保险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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