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4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4年7月起启用。
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2225.65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11128.26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3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3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 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4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2967.54元) 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2225.65元)确定;高于300%(11128.26元)的,按300%确定。
3.2014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包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月至6月按2013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人员,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3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其缴费基数按2013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