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保险业“归位”国家治理结构

沃保整理
2014-08-15 11: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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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行业称之为“新国十条”。这是继2006年颁布“国十条”之后,国务院再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对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进行全面部署。行业内外都希望从“新国十条”中,寻求到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机会空间,因此,全面、深入地理解“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逻辑、诉求、定位和路径显得十分重要。   理解背景   “新国十条”与8年前的

导读:8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行业称之为“新国十条”。这是继2006年颁布“国十条”之后,国务院再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对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进行全面部署。行业内外都希望从“新国十条”中,寻求到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机会空间,因此,全面、深入地理解“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逻辑、诉求、定位和路径显得十分重要。

理解背景

“新国十条”与8年前的“国十条”相比,最大的不同是“时过境迁”,无论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还是保险行业自身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笔者认为,“境迁”的最大因素还是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带来的,它确立了我国社会和经济未来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和大环境,当然也包括对保险业。

《决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这“两个现代化”肯定不是靠行政的“一己之力”能够完成的。能力现代化有赖于体系现代化,而体系现代化有赖于结构现代化。从现代保险制度的基本属性看,它具有显著的社会管理功能,因此,就具备了成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结构”。同时,保险制度的市场属性,决定了其能够通过相对效率优势,实现能力现代化。

《决定》明确提出了涉及改革发展各个领域的任务,而大多数任务均属于“硬骨头”,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靠老办法,需要有新思路。新思路的关键是加强改革的协同性,改变原来部门“单打独斗”的思维定式,用一种整体合作的态度,实现一举多得的效用。而利用现代保险制度,开展管理制度创新,无疑是破解改革难题的一种重要模式。如,在长期困扰社会管理的医患纠纷问题上,多地“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的模式就实现了多赢和可持续的解决之道。

如果要说“新国十条”与“国十条”相比有什么不同,笔者认为最大的不同是:“国十条”的视角和重点是关注并解决保险业自身发展问题,而“新国十条”更多是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国家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去看保险业的发展问题;特别是如何发挥保险的作用,与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实现互动,在实现改革总体目标的同时,实现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与现代化。所以,“新国十条”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把握逻辑

《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任务,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内涵之一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治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同时,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本届政府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建立“惠而不费”的社会管理制度;二是“花钱买机制”。

从“两个关系”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当然代表,其社会性是与生俱来的;同时,保险是现代经济制度,其市场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保险业这种突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有很好的“交集”,是政府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天然”助手。因此,保险必须积极地参与到这种关系的调整中去,而调整的实质是“事权”的再分配,保险业应当认真研究社会风险管理的现状与需求,明了政府的职责边界在哪里,保险业能够承接的区域是什么。

从“花钱换机制”的角度看,政府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要剥离行政管理职责,而且是花钱剥离。“新国十条”的“任务清单”被认为是保险业发展的“巨大红利”,但要把可能变为现实,保险业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能不能,二是贵不贵。能不能,讲的是面对这些任务,保险业能否承担,能否很好地承担;贵不贵,讲的是行业的效率问题,行业应当从战略的高度,从行业生存的角度看效率问题,否则,我们就不能满足“惠而不费”的要求。所以,能力达标非常重要。

明确定位

“新国十条”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明确保险业的基本定位。长期以来,定位问题一直是困扰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定位问题的核心是回答保险业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而定位问题涉及现代社会管理和现代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实践,不是行业自身能够解决的,因为定位是解决保险业与相关领域的关系问题。“新国十条”明确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同时,明确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这种定位,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界定了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政策依据。

“新国十条”明确要将保险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这一定位,为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在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保险业强化定位,扮演好“接手”和“助手”的角色。所谓“接手”是在政府剥离社会风险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去承接,即针对的是政府社会风险管理工作的“存量”。所谓“助手”更多的是充分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协助政府不断提升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扩大社会风险管理的领域,针对的是政府社会风险管理工作的“增量”。

定位不仅仅是外部定位,更重要的是内部定位。因为,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回顾反思这些年保险业的发展,在林林总总问题的背后,我们总不难发现一个总问题:自身定位,即我们仍需要很好地回答:保险是什么?保险企业是做什么的?我们靠什么“安身立命”?具体讲,就是我们靠什么发展,凭什么盈利。这些问题可以理解为经营管理问题,其实更是基础理论和基本理念问题,是自我定位问题。“新国十条”给了行业和企业再定位的契机,保险公司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清晰路径

“新国十条”对于保险业未来改革发展的影响是极其重大和深远的,但把可能变为现实,需要行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其中深入理解和领会文件精神是前提、基础和关键,从中找出一个清晰的实现路径。

首先,行业需要在《决定》的大背景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框架下,站在一个历史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国十条”的丰富内涵,承前启后并求真务实地思考行业和企业的定位以及发展改革问题,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夯实基础,防止政策碎片化倾向。

其次,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大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也将进入新常态。新常态的核心是更多地关注发展的能力和质量,为此,需要保险业从经营理念到经营能力上均有一个全面的提升与适应,其中经营理念转变是关键。

第三,“新国十条”为保险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但实现目标,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考验的是行业的能力。传统的粗放式发展已经不能满足未来经济社会对保险业的需要,面向未来,行业需要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能力。

第四,从未来发展大趋势看,保险经营将从产品时代逐步过渡到解决方案时代。保险业要以“成人达己”的智慧,以更大的视野,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从与各项改革任务互动的角度,去观察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需求,并提出基于保险参与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实现各项改革任务的同时发展保险业。

第五,我国保险业一直面临社会“不了解”和“不理解”两大困扰。许多政府领导和企业管理者对保险的作用不了解,特别是将保险“嵌入”治理体系能够起到的作用认识不足。究其原因,根子还是在行业,特别是发展模式和服务水平。为此,需要借“新国十条”的东风,广泛地宣导保险,形成一种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社会氛围。新的发展时期,保险业要在加强保险知识普及的同时,下大力气解决好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最好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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