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要求,上海保监局近日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作为创新举措之一,办法明确了实施备案管理制的具体内容,简化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今后,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地址变更以及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均由事前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这是上海保监局首次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备案制管理。
简政放权是贯穿该办法的主线。据介绍,创新性地简化备案材料要求,正在为自贸试验区的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准入真正打开绿色通道。办法对备案事项的材料作出精简,将自贸试验区内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材料由11份精简为7份,将自贸试验区分支机构地址变更的备案材料由原有6份精简为4份,将自贸试验区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备案材料由原有9份精简为5份。此举强化了保险公司自行内部审核的重要性,淡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身影。
与此同时,提高监管办理时效,压缩备案及颁证流程也是办法实施的一大亮点。以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新办法把这个时间长度缩短到了自收齐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上海保监局在这短短的3天内,将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前来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办法对于自贸区内的保险监管制度作出重大改革,体现了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又能守住风险底线。通过行政审批事项的简化,为保险机构和险企高管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有利于保险机构和人才的集聚,进一步加快自贸区保险市场的培育,增强自贸区保险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影响力。
办法的出台与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在保监会党委的支持和推动下,从保险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8项措施至简化行政审批的3项举措,都为办法的出台指明了方向,夯实了基础和创造了条件。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推动监管方式革新、深化对外开放的重要探索。办法的公布,既是落实保监会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政策、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上海保监局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运用负面清单方式创新监管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
办法的出台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监管的自信。传统的保险监管是以机构为主的静态监管,通过把好前段保险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关,为保险市场的发展甄别、引入健康的个体。而现代的保险监管是以功能为主的动态监管,更加注重市场风险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
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虽然不多,但它代表着上海自贸试验区监管制度体系构建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标志着匹配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风险特点的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和报表报告制度的初步形成。如,上海保监局参照IUMI(国际海上保险联盟)全球水险业务分类标准,已经在全国率先建立涵盖4大类、18小项的航运保险业务指标监管体系。未来,这将成为上海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