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监:加强财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

沃保整理
2014-06-26 14: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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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四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当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

导读:《经济通通讯社25日专讯》中国保监会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四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当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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