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会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沃保整理
2014-06-25 1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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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每年都有不同的新政策出台,2014年又有那些新政策出台你,沃保网带你看下去.

导读: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完善,每年都有不同的新政策出台,2014年又有哪些新政策出台?新政策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社会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吧!

养老保险倾斜调整三大点: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为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养老保险转移资金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金领取地政策说明: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全面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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