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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以定向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方式补充偿付能力的请示》(泰康发〔2011〕第022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