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将正式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期间自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从该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来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
特点:挂钩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和银行等其它行业推出的反向抵押业务相比,由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其最大特点在于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
他进一步解释称,年满60周岁且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即可购买“以房养老”产品,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
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抵押房产处置后,如在偿付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后仍有剩余,将归还给老人的子女等亲人。此外,如若不希望抵押房产被处置,也可以选择偿付养老年金的本息。
风险:保险公司承担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对于“以房养老”产品,保险公司将主要承担房地产价格波动风险和客户的长寿风险。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保险处处长姚渝表示,房产抵押期间一旦出现房价下跌,投保人仍将领到合同规定的养老金。此外,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牵涉房地产估值、抵押、年金发放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和业务内容较为复杂,且客户群体为老年人,因此,做好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顺利推进试点的关键和基础。
对此,保监会从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以房养老”产品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必须取消其销售资格。
保监会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房养老产品”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与其它保险产品不同的是,“以房养老产品”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选址: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业务流程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广。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将面临较为突出的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现金流风险等业务风险,同时也将受到房地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
保监会对此非常慎重,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希望通过试点的方式,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保监会决定仅在个别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北京、上海、广州作为一线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保险市场相对较为成熟,老龄人口数量较多,房地产市场容量较大。袁序成解释成,除北上广三地外,之所以选择武汉,主要是由于武汉已有保险公司投资兴建养老社区,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养老社区的结合上开展一些尝试和探索。
险企资质:开业满5年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需已开业满5年,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同时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记者了解到,由于《意见》刚刚下发,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申报具体产品方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自3月份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已有保险公司着手研发相关产品,“相信指导意见发布后,肯定会有保险公司来做”。
此外,中国经济网记者还了解到,此前已有7家公司参与课题调研,分别为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幸福人寿、合众人寿、大都会人寿和中宏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