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月19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执委会会议在加拿大魁北克省举行,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的召开正值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会议重点讨论了两项议题:一是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简称“共同框架”)的实地测试后续工作,以及以风险为基础的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的制定方向和主要内容;二是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基础资本要求(BCR)的适用范围和要素,以及决定就BCR草案向全球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项俊波首先对IAIS持续深入推进国际保险监管改革表示支持和赞赏,包括紧锣密鼓地开展共同框架实地测试,针对G-SII制定BCR,以及针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制定ICS等工作。同时,他指出,中国保险监管领域也正在全面深化改革,为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正在稳步推进适应国情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13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作为发展中国家及新兴保险市场中的唯一代表,入选全球首批G-SII,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是中国保险业积极参与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工作的重大举措。中国作为IAIS执委会成员,希望在国际保险监管改革与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针对上述两项议题,项俊波强调,由于各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对共同框架进行修改完善及制定ICS的过程中,应结合实地测试情况,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和接受能力,认真研究各成员特别是新兴市场成员的意见。在ICS的实施步骤中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使得各国监管机构及保险机构能够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实现更为平稳的过渡,从而减少骤然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现资本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趋同。
项俊波同时指出,一方面G-SII和IAIG两者的主要风险特征存在差异,针对两者制定的资本要求的重点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未来符合IAIG认定标准的保险集团数量可能较多,且基本为在当地甚至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多市场份额、对市场影响较大的大型保险集团,为避免对IAIG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影响和冲击,针对G-SII制定的BCR在2014年制定完成后,应仅适用于G-SII,而不宜要求IAIG也适用BCR要求。
IAIS于1994年在瑞士成立,目前拥有近150名国家和地区性保险监管部门成员,以及140多名来自保险行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观察员,是国际保险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组织,也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者。中国保监会自2000年加入IAIS以来,一直积极参与IAIS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支持并参与IAIS所领导的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并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