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许多人对于空难理赔的细则并不了解,对于乘客会获得哪些理赔更是知之甚少。事实上,保险公司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空难发生后如何赔偿?乘客会获得哪些方面的赔偿?如何赔偿比较合理?根据发生地点不同,空难分为国内空难和国际空难。并不是全世界空难都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所以,不同空难有不同赔付标准。
国内标准:最高赔偿纪录96万元
首先,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家属及受伤乘客可以得到两部分赔偿:一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险。
承运人的赔偿又分为两方面:一是飞机坠毁对地面或水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除合同当事人之外都是第三人;二是对乘坐该航班的乘客所造成的伤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1999年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附近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遇难。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一般是航空公司)要依法承担责任。虽然《民用航空法》没有具体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但明确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根据《民法通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没有限额规定。
在上述韩航事故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判处韩航分别赔偿4名死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111万人民币,另外一位此前接受了对方52.5万元的赔偿。
另外,承运人承担的对乘客赔偿是强制的。中国对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也几度调整。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1500元;199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1993年,该金额调为7万元;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再提高至40万元。
但需要强调的是,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法定限额。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元至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付96万元,也创下中国民航史空难赔偿的最高额。
航空意外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对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但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赔偿有一前提,即旅客需要在登机前由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