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起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车险理赔,却已经整整耗了三年时间,直到现在,山东省临沂市民刘女士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仍百思不得其解。“相关材料早早交了,保险公司却说已经过了理赔期,另外难道客户经理不干了也能算拒赔的理由吗?”刘女士无奈地说。
刘女士家车牌为鲁Q139XX的大货车当年是挂靠在临沂一家运输公司名下投保的,除交强险外,还投保了部分商业险。2011年4月,大货车在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女士随即向投保的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报案。
2011年底,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判决。由于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先行垫付了对方伤者的一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刘女士赔付这些垫付的医药费。2012年7月份,大地保险一名客户经理电话联系到刘女士,称理赔还需要一些材料。随后,刘女士赶紧备好所需的证件和材料交上。但过了几个月时间,刘女士却始终未得到保险公司的回复。
“2012年底,我再次到保险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却是那个客户经理已经不干了,如果继续索赔,还需要再提供一次材料。”刘女士介绍说,当时自己的车已经卖了,再准备各类证件和材料十分麻烦,但还是花费了一番周折凑齐了。
“可材料交上去后,又没动静了,直到2013年夏天才接到一位李姓客户经理的电话,称在清理理赔案卷时发现了我的案子,让我再带着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去办手续,并告诉我钱会打到卡上。”刘女士称,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又是一个漫长的等待,直到2013年12月份,也没收到款项。而她再次去问时,得到的答复竟是“那名客户经理已经不干了。“
2014年5月7日,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的理赔一事,并非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是由于在理赔期内,保户未交齐相关材料。
“根据规定,保险理赔是有期限的,超过两年的时限保险公司将拒绝赔付。”这名工作人员称,2011年11月份,法院对那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判决,交强险的那部分赔偿保险公司已经打款至法院。涉及到商业险那一部分大概5000多元医疗费,扣除涉及到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后,大概有2000多元,不过,这部分费用的理赔还需要挂靠车辆证明、驾驶员上岗证、营运证等材料。2012年7月份,客户经理打电话向刘女士告知了全部所需的材料,但刘女士却始终没有把材料交全,而是一段时间交一个,直到2013年12月份,才把全部材料交齐,但此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理赔时限。
“至于刘女士反映的客户经理‘不干了’一事,当时我们公司的人员确实进行了调整,并非不干了,而是人事调动,调整了岗位。”这位工作人员说。
然而,对于大地保险工作人员的回应,刘女士却表示,事实并非如此,保险公司从未一次性将所需材料告知。
“其实这些材料,在法院判决时都已经提交过,我觉得根本无需再让我去额外提供。从2012年7月到2013年12月,我总共交了不下三四次各种材料和证件,一会儿要这个证,一会儿又要那个证明。”刘女士说,“而且,2013年夏天,保险公司人员还通知我去领钱,说要把钱打到挂靠公司的户上,后来经过协商,又说打到我的个人户上,还让我等就行了。如果按保险公司的说法,我没把材料交齐,他们会通知领钱吗?我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是拖延时间,直到把理赔拖过期。”
“其实在2013年初,朋友还劝我直接起诉,但我以为这么大的保险公司,还能拖欠我这点钱吗,早晚都会给,可没想到,这事儿还就真这么发生了,真是投保容易索赔难啊!”对于大地保险的回应,刘女士又气又无奈。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如果事情如刘女士所述,确实已提交过理赔的材料,就不存在理赔“过期”一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仍以此拒赔,刘女士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取证问题。”彭海说。
2009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此,彭海律师也表示,保险公司在告知客户索赔所需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所有材料名称通知,否则即使超过理赔期,责任仍在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