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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生存保险及其特点,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保费不予退还。
主要特点包括:
(1)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也不退回已缴纳的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给付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费及其衍生利息,而且包括保险期内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及衍生利息。
(2)投保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例如,为年幼的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其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
(3)生存保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今后的生活或工作有一笔基金,以满足未来消费开支,类似于一种储蓄。
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也就是活着才能给,死了反而不给。
以我国情况而言,99年以前有一些养老险是属于生存保险。但是这种生存险道德风险太大,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合适。因为被保人一但身故,保费就算白交给公司了。据说还发生过一些小公司收完钱后,找人谋杀被保人的情况。所以,这一类的生存保险在我国已经禁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