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去年9月,全球第二大DRAM(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生产商——SK海力士无锡工厂发生大火,引发了迄今为止国内财险市场最大的一宗赔案。受此案件影响,众多相关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如今,随着众多非上市险企2013年年报赶在4月30日前陆续亮相,有关此巨额财产赔案保单的关键细节也逐渐浮出水面。作为SK海力士保险项目占比达50%的首席承保人——现代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虽然受海力士火灾影响,偿付能力从2012年的1457.21%大幅下降至2013年底的207.75%,但其年报同时披露,现代财险将海力士项目承保份额的98%分出,仅自留了1%的份额而已;鉴于此,公司表示:“此案对公司利润影响有限,在结案后,公司偿付能力将恢复到更好水平。”
此外,现代财险2013年年报披露,2013年公司与中华联合保险就SK海力士财产险项目的再保事项发生法律纠纷,涉及金额约2.75亿元,中华联合否认再保险合同成立,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为此,现代财险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今年1月受理该案。据介绍,截至年报披露之日,该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现代财险承保自留部分仅占1%
SK海力士火灾最新的估损金额高达9亿美元,已创下国内最大一宗财险赔案。这一保险“大单”由现代财险、人保财险、大地保险、太平洋[-0.16%资金研报]产险、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承保份额分别为:50%、35%、5%、5%、5%。现代财险是首席承保人。
来自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3年现代财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仅为10473万元人民币,面对巨额赔付,现代财险如何应对?在此情况下,其关于此一保单的再保险安排显得至关重要。根据《保险法》第102条的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该办理再保险。
现代财险4月25日发布的2013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也应证了上述预测。据悉,江苏SK海力士财产险项目中,现代财险作为首席共保人,共保份额为50%。不过,现代财险将其承保份额的98%(即整个项目份额的49%)进行分出,换言之,自留部分仅占该项目的1%。
年报显示,2013年现代财险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为2.72亿元,亏损218万元,与2012年211万元的亏损基本相当。
从偿付能力看,现代财险偿付能力在2013年末出现大幅下降,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7.75%,仅为2012年的七分之一,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SK海力士于2013年9月4日发生火灾,立案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不过,现代财险表示,“此案件对公司的利润影响有限,在结案后,公司偿付能力将恢复到更好的状态。”
年报同时披露,2013年底现代财险“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高达29.53亿元,而2012年该数据仅为1.15亿元,大幅增加了24倍以上。对此,公司解释称:“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江苏SK海力士火灾案的准备金4.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7.6亿元)。
多家公司“受伤”
除了作为首席承保人的现代财险,其他承保人也受到波及。如乐爱金财险(中国)2013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859%,较2012年的4011%下降15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即2013年发生喜星和海力士大赔案,导致综合赔款上升,该公司的实际资本由约2.08亿元下降到约1.96亿元。数据显示,2013年乐爱金的净利润为224万元,同比下降了79.47%。
除上述直保人之外,多家分享此保单的其他财险公司也受到波及。如日本兴亚公司年报显示,SK海力士火灾案出险后,该公司将赔付约4627万元,到目前为止,该案件还处于未决状态。该公司称,2013年12月末,受海力士赔案影响,该预计从2013年超赔合约摊回赔款4900万元,同时应支付相应复效保费约758万元,其中606万元应支付给关联企业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数据显示,2013年,日本兴亚净亏损同比大幅上涨了253.99%,亏损额为1318.94万元。
此外,美亚保险2013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38%,较2012年的412%出现下滑,主要原因有:尽管公司的偿付能力计算基础下的总资产由2012年的22.3亿元上升至2013年的25.9亿元,但认可资产比例由2012年的92%下降至2013年的91.4%,导致认可资产仅增加3.2亿元至23.65亿元,低于总资产增加额,这主要是由于受海力士大赔案影响,公司应收再保险准备金和应收再保账款非认可资产分别增长0.32亿元和0.3亿元。
牵出再保险合同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据现代财险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现代财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就SK海力士财产险项目发生再保险合同纠纷,中华联合否认再保险合同成立,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现代财险此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联合支付其在再保险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摊回赔款(预计总损失为9亿美元的5%,应收中华联合分保准备金约人民币2.75亿元)、赔偿本公司遭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其他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现代财险表示,“根据案件事实并参考律师的意见,我们认为,本公司与中华联合之间的再保险合同成立,在法院认可双方之间再保险合同成立这一事实的基础之上,本公司从中华联合收回应摊回赔款的可能性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
针对此次诉讼,中华联合在4月29日披露的年报中也进行了回应,称“再保分入合同不成立”,无需承担责任。
中华联合年报显示,“本公司已委托安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公司与现代财险之间的再保险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辖异议,截至2014年3月21日,北京三中院尚未作出裁定。管理层一致认为该事项不是很可能导致本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本公司与现代财险之间的再保分入合同不成立,本公司无需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也不打算与对方进行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