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车主陈昌武的货车肇事,造成一死一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2万元。法院判定死者都是乘车人,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
去年,黄平旧州籍车主陈昌武的货车肇事,造成一死一伤。事后,陈昌武先自掏腰包对死伤人员进行了赔偿,之后向大地财险黔东南支公司“追赔”遭拒,引发诉讼。近日,黔东南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位死者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责任险所指的“第三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一审:保险公司应赔
陈昌武自购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贵H16918。2012年8月,他到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为车辆投保,险种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人责任商业险等。
2013年5月14日下午4时56分,他的雇员陈某驾驶投保车辆由黄平开往凯里,行至五(里牌)甘(巴哨)线124公里 100米处(黄猴路段)时,因陈某未按标线降低速度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滑碰撞山体,造成乘车人潘某、周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辆刮擦,潘当场死亡,周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陈昌武给予了潘的亲属39万元的赔偿。另为张某支付了37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又补了18800元的续医费。处理好赔偿事宜,陈昌武找到大地财险黔东南支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因双方分歧很大引发诉讼。陈昌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2万元。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认为,潘和周是乘车人,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
凯里市法院确认陈昌武与死伤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有效。法院认为,从查明的情况看,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大地财险黔东南支公司应在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保险公司不赔
大地财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死伤人员潘、周是否属于第三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为,潘某等在事故发生时系车内人员,伤亡发生在车外,是因本车出现交通事故而将其甩出去的,与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贯性行为,而非自然原因处于车外,车内人因本车的原因被甩出车外,与保险合同上的“第三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此,黔东南州法院撤销了凯里市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陈昌武的诉讼请求。陈昌武不服终审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他在申诉状中列举了发生在浙江的一个相同的案例。在浙江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类似于陈昌武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