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的偿付能力 保监会发监管函

沃保整理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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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因偿付能力不足被发监管函并不罕见,但出现负的偿付能力则有些不同寻常。日前,保监会发出了年内第三封监管函,信泰人寿被责令从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当偿付能力低至一定程度时,保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函,信泰人寿2013年四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过往也曾发生过偿付能力为负的情况,但确实比较少见,目前信泰人寿能做的只有努力补充偿付能力。

2012年,信泰人寿的实际资本为4.73亿元,最低资本为3.14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有151%,属于充足II类公司。但一年时间,信泰人寿的最低资本增加一倍多,这可以说明公司的业务在发展扩张;实际资本一口气减少19.48亿元,达到目前的负数水平,则难以用业务扩张来解释。 业内人士称,业务亏损或是其偿付能力为负的一个重要原因。2007年才成立的信泰人寿目前仍未摆脱亏损期,从披露信息来看,2010年~2012年三年间持续亏损,其中2012年亏损2.17亿元。   一位接近信泰人寿高层的人士称,保监会对于实际资本的计算是基于保监会法定标准下计算,是保守假设的计算结果。在通用的会计准则下,信泰人寿的实际净资产为-1亿元。他认为,“相对205亿元总资产而言,-1亿元的净资产影响其实很小。”

信泰人寿此前已在谋求增资,29.1亿元的资金有望到账,增资完成后,资本金将回升至1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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