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险企资金来源或进一步放宽 前提为自有资金

沃保整理
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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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7日对《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者按】保监会27日对《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表示,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条,可以认为是对投资保险公司资金来源监管的进一步放宽的信号“保监会未来通过什么方式放宽资金来源监管还没有明确,但相信会有进一步规定出台,此外,预计资金来源放宽后,对股东资格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以保证其对非自有资金的偿还能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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