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客车相撞致乘客1死10伤 保险公司赔60余万

沃保整理
2014-02-12 09:13:33
100
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客车相撞致乘客1死10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赔付死伤乘客经济损失等57万余元后,又被诉赔偿停运损失,法院判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车主共赔偿。

【编者按】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客车相撞致乘客1死10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赔付死伤乘客经济损失等57万余元后,又被诉赔偿停运损失,法院判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车主共赔偿。

2013年1月19日12时,覃某驾驶大型客车由金城江往巴马方向行驶,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70KM+800M处时,覃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连续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其他四辆车辆的过程中,遇吉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对向驶来,覃某虽采取制动措施仍避让不及,致使自己所驾驶客车左侧车身碰刮公路南侧护栏后,右前角碰撞到吉某所驾驶的中型客车右侧车身,造成吉某车上的乘客1死10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吉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覃某驾驶的客车实际所有人为林某,覃某受林某雇请担任该车驾驶员,该车登记挂靠于运达巴马汽车总站,运达巴马汽车总站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池市分公司”)已投保,保险尚在有效期限内。

吉某驾驶的客车系其购买,该车登记在新国线凤山分公司名下营运,新国线公司将凤山至金城江班线发包给吉某营运,事发时尚在承包经营期限内。

事发后,人保河池市分公司已赔付给韦某车辆修理费及死伤乘客经济损失共计571423.24元。韦某因车辆送修而停运101天,新国线凤山分公司、新国线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及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运达巴马汽车总站、河池运达公司、覃某、人保河池市分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等119403.98元。

法院认为,覃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覃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河池市分公司已投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覃某受雇于林某,相关赔偿款项应由林某承担赔偿责任,河池巴马汽车总站、运达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所有人,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人保河池市分公司、林某分别赔偿50576.76元、11523.24元给原告,运达巴马汽车总站、河池运达公司对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0
免费获取优质保险方案,
同样保障,
每年最高省30%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