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商业重疾险,通俗地说就是投保人如果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并符合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为求短期利益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司恶意利用制度漏洞。买了重疾险,得病之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这拒赔的原因是什么?背后到底有哪些隐情呢?
得病后买了“重大疾病险”
2010年7月,江苏青年林建荷在保险代理公司那里购买了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所出售的一种终身寿险,名字叫“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同时,林建荷还获赠了一份“阳光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显示,两份保险的保障金额都是12万元。
根据《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一般不承保已患严重疾病的消费者,因此投保人不得在投保重疾险时隐瞒相关疾病。
事实上,林建荷此时因患急性肾炎和肾小球疾病刚刚出院,这是按法律规定一般商业保险不承保的情况。
林建荷说,当时自己跟保险推销员说,自己有肾小球的疾病,但对方说可以买,两年之后就可以获得理赔。
当初将这份保险卖给林建荷的保险公司代理人项某承认,林建荷在投保时明确告诉自己,他患有肾病,但是保险代理人项某还是在投保单上,关于林建荷是否患过肾病一栏上钩选了否。
当时的一份谈话录音中提到,两年后林建荷如果患病就一定会得到赔偿,其实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阳光保险代理人项某听到投保人林建荷说自己有肾病的前提下,在投保单上却替林建荷填了没有患病,并且让林建荷隐瞒这个事实,直到两年后不可抗辩条款生效,这样林建荷就可以在两年后得到一份提前给付的重疾险保障。
面对这样的证据,保险公司法务代理人指出,阳光人寿保险代理人项某的行为应该由项某自行负责。
在反复征求多位权威专家的意见后,法院判决:阳光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林建荷8万4千元,占保险金额的70%,其余30%不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