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我国,由于农户规模太小,全部由保险人和投保农户直接交易而没有基层政府部门帮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在这种条件下,不仅会产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寻租问题,也会发生政府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的问题,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官员甚至会从中寻求非法利益。
尽管农业保险已经试验了几十年,农业保险的监管也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在《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和实施后,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农业
保险监管的性质、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等都在发生重要变化,在很多方面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存在很大区别。
尤其是对于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监管和合作保险组织、社团组织的监管,需要认真研究和尽早做出规范。在一些地区发生的“协议赔付”、“封顶赔付”、无理拒赔、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个别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手段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引入
保险中介控制农险市场资源等问题,已严重侵害了投保农民的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政府补贴资金流失,有违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的初衷,同时也加剧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明确认识市场的变化,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按照新的监管需求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是保证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应将地方政府纳入监管范围
农业保险是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财产保险类别,这种区别主要在于其保险标的的生命性和经营风险巨大而且频繁。特别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有三个参与主体,而不是像一般性商业保险那样只有两个参与主体。也就是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交易中,除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必须有政府参与,否则这个交易不能产生或者不可持续。
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虽然不是签约人,但在某种意义上却是“第一推动力”,或者说扮演“催化剂”的角色,既要给投保方提供价格补贴,并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协助进行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还要动员和组织农户投保。
但在农业保险协同推进的过程中,在一些农险寻租活动背后,时有地方基层政府干预的身影出现。
根据察和分析,对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监管是中国农业保险环境下的特殊问题。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尽管政府也参与到自愿或者强制农业保险的经济关系之中,但是这种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在农业保险的直接交易层面是没有政府参与的。
但在我国,由于农户规模太小,全部由保险人和投保农户(种田大户除外)直接交易而没有基层政府部门帮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否则交易成本会很高。在这种条件下,不仅会产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寻租问题,也会发生政府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的问题,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官员甚至会从中寻求非法利益。
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有哪些需要监管?笔者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插手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比如利用保险中介)控制农业保险市场资源、破坏市场规则,妨碍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和组织从事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干预保险承保和理赔活动,损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三是,以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包括本级政府补贴的资金的。
第三种情况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由财政部门问责。但是前两种情况目前存在监管真空。在实际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分配市场资源,允许其坐收佣金;也有政府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利用权力分配市场资源的情况;在有的地方也发生过政府强迫农户投保,政府阻止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造成严重后果;还发生过在较大灾害发生后,地方政府随意豁免保险赔款责任的情况。
这些问题如果没人监管,市场就会发生扭曲,保险公司和农户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些情况要是蔓延,农业保险也就真的不是保险了。据笔者了解,在有的发展中国家,例如孟加拉,由于政府不适当地干预甚至产生严重腐败等原因,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被迫停止。我们要引以为鉴。
因此,对于基层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应该制定行为规范,也应该有专门部门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