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律师告社保中心:男性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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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9 15: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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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男律师杨某因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故诉至法院。2011年2月杨某参加生育保险,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4月,杨某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生育保险津贴,被告通过原告单位向原告支付晚育津贴2803元,但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杨某诉至法院称,2011年2月参加生育保险,2012年7月4日

  【编者按】男律师杨某因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故诉至法院。

  2011年2月杨某参加生育保险,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4月,杨某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生育保险津贴,被告通过原告单位向原告支付晚育津贴2803元,但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杨某诉至法院称,2011年2月参加生育保险,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4月,通过其单位向被告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被告告知不能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仅能支付一个月晚育津贴。被告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原告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给付原告生育保险待遇12599元。

  被告辩称,目前,适用的主要文件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查,原告参加了生育保险,符合申请晚育津贴的条件,故被告支付了晚育津贴2803元,但原告配偶未在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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