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岁儿子命丧父亲车轮底,涉案车辆有交强险,但由于加害人是死者家属,被保险公司质疑骗取保险。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为按交强险有关规定判保险公司赔偿30万。
购买交强险车下儿子命亡 保险公司质疑骗险拒赔付
2012年6月13日,在外工作近一个月的胡某在将车驶入家门口附近停车场右拐入库时,不幸将原本兴匆匆赶来迎接自己回家的儿子小博辗过,最终儿子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得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胡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均遭拒绝,理由是胡某撞死的是自己的亲属,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能给予其赔偿。
2013年3月27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老板,同时也是涉案车辆所有人的邢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两者共同赔偿52万多元。
不过,由于原告既是死者的亲生父亲,又是加害人,而被告是原告的雇主和保险公司,案情显得非常蹊跷特殊。庭审上,邢某承认,胡某确是因受其委托外出办事回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表示只愿意在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则存在重大的分歧,公司认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确认了胡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胡某有多年驾车经验,事故发生时视线清晰,不能排除其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
保险公司应依规给予赔偿 不满判决遂上诉
对于保险公司的骗保质疑,胡某夫妇认为该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同时,申请法院当庭播放了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监控,证明事故发生有车辆挡住了胡某的视线。
对此,佛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玲指出,本案保险赔偿金的产生,是基于别人车辆的交强险,而不是人寿保险,从常理来说,胡某利用诈骗的手段获得这种保险金的可能性不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小博既不是涉案车辆的本车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2013年6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夫妇30万元,雇主邢某则赔偿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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