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监会探索“4+1”监管模式,“4”为流动性红线、收益性红线、拨备率红线、信息披露红线的监管;“1”为责任人制度,即对因资金运用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损失,要追究公司的行政和专业两类责任人。
据悉,
保监会将在
保险资金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等领域实行更大、更彻底的开放;同时,将探索
保险资金运用的“4+1”监管模式。
保监会将在转变监管方式、简政放权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在防范风险方面出台更有力、更具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实现在制度框架下,公司投资自主决策,行业性产品的募集和投资由行业协会自定标准、自行注册、自律监督。而
保险监管将更注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越过红线的公司,要保留干预权,并依规处罚。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在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上强调,“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该放的要坚决放开,抓紧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运用机制、准入退出机制”。
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72829.27亿元,较年初增长6.25%。面对行业规模不断增长,如何在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中建立资金运用机制,构建有效监管,成为关注焦点。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上述研讨班上透露,在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释放改革红利同时,保监会正在研究保险资金运用的“4+1”监管模式。
“4”为流动性红线、收益性红线、拨备率红线、信息披露红线的监管;“1”为责任人制度,即对因资金运用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损失,要追究公司的行政和专业两类责任人。对关联交易等敏感性投资行为,要实行百分之百的公开披露率。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形成资管保险和消费保险两大趋势。其中,消费保险是指那些对于利率水平不敏感,金融属性不强,关系民生,对服务品质有很高要求的这类保险,其本质是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资管保险,又称财富保险,是指以防御未来不确定生活以及养老健康为目的的财富管理业务,这类业务对利率敏感性高,金融属性强,其本质是保值增值。
从未来发展看,保险资金运用要真正支持财富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有体制机制的支持和基础性、功能性的创新。为此,保监会将积极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打造保险的长期资产池(指期限比例较长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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