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央政府正在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允许部分小型金融企业退出市场。这将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保护,从而提高民营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可以在相对垄断的金融业具体能做什么,打响了打破国有垄断的第一枪。
此前,民间资本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有两大类:一是通过购买股权,收购改制过程中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二是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绝对主导下,参与设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
2012年5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的机构的改制。而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国十条”突破点在于同意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在原有的同意设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中增加了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等机构。
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等。
通过资本参与,民间资本已成为银行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的股本中占据主要份额。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0年到2012年年报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民间资本(含境内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41%、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54%、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股本90%以及占村镇银行总股本73.30%。
但是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还存在很大困难。当前民间资本主要是投资中小银行,例如城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而对于商业银行则投资机会较少。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仍是以国有大企业控股为主。在东部沿海地区例如浙江、江苏、广州等,有些中小银行的民间资本股权已经占据了大多数。
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浙江11家城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在总股本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3.27%。而我国东北部以黑龙江省为例,则大部分银行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控股或是地方政府控股,而民间资本很少有机会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