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通知称,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再保险业务规范进行变更。其中,主要删除了“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这一规定。
保监会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规范进行修改主要基于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2011年下发的《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保监会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针对此次修改,保监会还明确了上报规范时间。明确规定,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
其中,上报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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