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不限于保费收入

沃保整理
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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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保监会7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删除了2011年《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条款。从即日起,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不一定必须是“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中国保监会7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删除了2011年《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条款。 保监会称,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

  【编者按】中国保监会7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删除了2011年《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条款。

  从即日起,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不一定必须是“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中国保监会7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删除了2011年《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条款。
 
  保监会称,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通知》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为此,保监会此次删除了《通知》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保监会要求,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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