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司机开车撞死无名氏后,将垫付的赔偿款交至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无权代收赔偿款,因而拒绝理赔。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5月4日19时许,章某驾车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死亡赔偿金由继承人主张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说,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不向司机赔付死亡赔偿金。
昨日,该法院法官张世民表示,在本案中,章某应该向交警部门拿回之前其代收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收,待被害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益后,可以提取该款项。期间,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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