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改保险公估监管规定 删除四条规定

沃保整理
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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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监管工作,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估”字样。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监管工作,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估”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18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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