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甲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甲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下发了立案决定书。甲拿着立案决定书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未破案证明。甲认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到出具未破案证明的这一段时间内,车辆已经被偷走,自己还要承担该期间的保险费,这样不妥,坚持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那么,甲可否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被盗后,交强险对于甲来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人是盗窃人,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后,交强险对于甲来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二、机动车被盗后,及时解除交强险合同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从该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法规可以看出,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如果交强险合同在机动车被盗后及时解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也就失去了合同基础,无需承担了。
三、甲可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如果被保险车辆经公安部门证明丢失,投保人依法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2、甲可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合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该条,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二是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公安机关的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是一个严肃的执法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出具立案决定书,表明车辆被盗窃的事实确已发生,立案决定书能起到证明“被保险机动车丢失”的作用,所以甲凭立案决定书可以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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