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的财产保险产品中,火灾保险,或者说是以火灾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为古老的规避家财损失的保险种类之一,目前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针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最有效的防范还是购买家财险。那么,企业与家庭分别该如何购买火灾保险呢?
企业防火灾 购买团体火灾保险
由于企业财产价值更高,火灾带来的损失不可小觑,因此企业购买保险时,应当尤为重视火灾保险的投保。目前企业可通过投保团体火灾保险减少财产损失。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但也并非一切财产物资均可以成为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可以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来加以体现。
1.可保财产
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属可保财产:
A、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包括正在使用、未使用或出租、承租的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船坞、车库等。
B、机器及设备。包括各种机床、电炉、铸造机械、传导设备以及其他各种工作机器、设备等。
C、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模压工具,检验、实验和测量用仪器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D、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即办公、计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工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
E、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如各种原料、材料、备品备件、物料用品、副产品、残次商品、样品、展品、包装物等。
F、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如简易仓棚、边角、不入账的自制设备、无偿转移的财产、账上已摊销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等。
此外,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也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这种特别约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取消保险单中对该特约可保财产的除外不保;二是将该项目纳入可保财产范围。团体火灾保险中的特约可保财产包括:
A、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邮票、艺术品等。
B、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等,这些财产虽不易遭受火灾并导致损失,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却往往造成巨额损失。
C、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等。
团体火灾保险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能在火灾保险项下承保的财产,它包括如下几项:
A、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购买团体火灾保险可附加其他保险以提供更为完善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