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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辆出租车在非运营期间,由不具备出租车司机资格的人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09年,李先生给他的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0月21日。
2010年2月16日,张先生驾驶李先生的出租车在怀柔区与一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公交车上3名乘客受伤。事发时,该出租车未在营运,张先生虽然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出租车司机驾驶资格证。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先生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公交车修理费、出租车修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拒绝,李先生起诉。
保险公司辩称,开车的张先生不具有驾驶营运客车的有效资格证件,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法院认为,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现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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