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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7月15日,陈明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与姚勇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在县城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明受伤、两车损坏。
姚勇成立即将陈明送到医院,并垫付了4000余元医疗费。陈明治疗4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687.09元。住院期间,陈明与姚勇成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事故原因和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等。
由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未能出具责任认定书,而受害者与肇事方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在肇事方姚勇成已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向受害人赔偿。原告陈明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姚勇成与陈明以书面形式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和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可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成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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