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底6月初,黑龙江、辽宁和吉林三省接连发生火灾,不仅造成了财产的巨大损失,也使得许多生命就此流逝。对此,应当反思的是,除积极承保、周到理赔外,保险业是否发挥了防灾减灾的作用?是否可以让悲剧不再上演?
今年1月1日,中储粮黑龙江公司开始在中国人寿财险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期限为一年。5月31日,一把火将约千吨粮食变成灰烬,直接经济损失逾300万元。对中储粮黑龙江公司来说,或许因为购买了保险,使得其面对这一巨额损失时压力能小一点,而保险公司无疑将支出一笔巨额的赔款。安华农业保险承保了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的企业财产基本险,承保标的为厂区内的厂房等固定资产,也将为此次事故支出一笔赔偿金。
无论是中国人寿财险还是安华农业保险在火灾发生后,都积极行动,理赔小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察,配合相关工作。尽管做好理赔工作是保险公司的应尽之责,但他们的积极行动、周到理赔无疑会让受害者获得一丝慰藉,这值得肯定。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一些非常明显的问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暴露,如果及时采取了一些纠错或预防措施,悲剧或可以避免。例如,火灾发生前,中储粮黑龙江公司7.6万吨的固定仓容,储存了15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粮等,超出仓容部分采取露天储粮的方式,严重超负荷运转。针对此次事故,国家粮食局6月3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中储粮公司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扭转近年来事故多发频发的局面。而一位资深消防老兵对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的感受是“一目了然的事故”。他指出,厂房使用大量易燃材料用于保温和建筑顶棚,使用液氨制冷,生产、管理制定存在明显漏洞,反锁逃生通道,这些明显问题使得灾难很难避免。而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屡次发生爆炸事故,更加凸显了其安全管理的严重问题。
那么,在事故发生前,承保公司是否对被保险企业进行了安全措施调查呢?对企业安全运行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在保单存续期,是否对企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相应建议?我们几乎听不到这方面的声音。大家都知道,保险的作用除了在事故发生后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其防灾、减灾的作用。 对地震之类的天灾,或许保险公司在事发前可做的事情并不多,但对人祸,完全可以提到事前预警的作用。当前,保监会和环保部正在全国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一个重要考虑也是要发挥保险业的防灾、减灾作用,减少高污、高危行业发生环境事故,同时保障受害人利益。显然,在防灾、减灾作用方面,近期发生的这几起火灾事故中,保险业的示范作用似乎并不是积极正面的。
当然,企业的安全措施、安全意识并非靠保险公司一己之力就可以大幅提升,这涉及到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多方面的力量。但不管怎么说,保险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大,例如,承保时可以约定保险公司不定期对被保险企业进行调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被保险企业不听从建议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或者少赔。这或许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成本,但同时会减少赔付支出,不仅对保险公司经营有利,更重要的是,这可以让一些灾难免于发生,让更多的生命得以延续,让环境更美好,这无疑可以赋予保险业更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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